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

中國留學生李先生因在加拿大醉駕被控罪。他申請續簽時避談此事,被禁止入境。他後來到加國法院上訴,但沒成功。

中國留學生李先生因在加拿大醉駕被控罪。他申請續簽時避談此事,被禁止入境。他後來到加國法院上訴,但沒成功。

聯邦法官福吉爾(Simon Fothergill)1月29日判李先生敗訴。法官表示,雖然法院還沒定罪,他也必須告訴簽證官他有被逮捕、被控罪的記錄,否則就是嚴重的虛假陳述。

根據聯邦法院的裁決文件,李先生於2008年12月來加拿大留學。2016年11月,他在安省開車時被發現體內酒精濃度超標,即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。警方將他逮捕,並控告其酒後駕車的刑事罪。

2017年4月,李先生申請延長加拿大簽證。他在填寫申請表時被問到「你有沒有在任何國家被定罪、被逮捕或被控罪?」他全部予以否認。

同年5月12日,簽證官在給李先生的信中表示,他可能因不承認自己面臨指控,今後無法再來加拿大。

更正後無補於事
李先生回信時承認因涉嫌酒後駕車,被安省警方逮捕。但該案還沒開審,法院未證實他的罪名成立。他承認誤解了申請表上的問題。

去年5月30日,簽證官員做出拒簽決定,並表示李先生因嚴重隱瞞個人情況,不能再進入加拿大。

李先生到聯邦法院上訴時稱,他面臨的指控不應該影響他申請簽證。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規定,只有在境內犯下重罪的外國人才無法再次入境。重罪是指最高刑期至少10年,或被判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。

法官福吉爾在判決書中表示,如果申請者隱瞞個人情況,即便在收到簽證官的信函之後澄清或更正,仍然構成虛假陳述,簽證官有權拒簽。

申請人必須真實全面地闡述個人情況。申請表上的用詞很明確,問李先生是否被逮捕過、被指控過。是否曾被檢控是評估他能否來加拿大的關鍵因素。他後來稱自己誤解了問題,這不是合理的解釋。

類似的個案不止發生在李先生身上,在印度留學生Patel一案中,當事人因面臨醉駕指控,申請簽證失敗。即便控方後來撤銷控罪,他還是沒有拿到加國簽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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